自2009年3月3日起,中華民國護照(內載有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持有人可享入境英國,6個月(少於和包含)非工作性質之免簽證入境待遇,6個月的定義為不超過180(含)日;若台灣留學生赴英國讀書少於6個月,則不需要申請簽證。建議入境英國海關時,隨身攜帶證明文件以便查驗,文件包括來回機票、財力證明、拜訪企業或邀請單位提供的信函、學校信函等。入境英國海關時,移民官將在護照上蓋入境章,停留英國的期限每次均為6個月。
依該規定,訪客訪英之次數及各次訪英之間隔期間並無限制。倘訪客連續多次訪英之間隔短暫,並不構成遭拒絕入境之理由,除非有其他足以構成遭拒入境之相關因素。然而移民官會根據兩次入境之時間間隔,考量訪客所陳述再次入境目的是否屬實而決定是否同意入境。在正常情況下,訪客不得在12個月內合計在英停留超過6個月。
資料來源: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