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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民國國民
(2)於國內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及大專院校畢業
(3)出國修讀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大學校院博碩士學位
(4)留學生家庭年收入145萬(含)以下(依教育部最新公告為準)或留學生本人及其兄弟姊妹有二人以上出國留學
(5)貸有教育部其他就學貸款未結清或領有我國政府各項公費或留學獎助金期間未結束不得申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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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留學生未婚者,為其與父母合計之家庭年收入所得 (2)留學生未婚者而其父母離婚者,為其與父或母之一方合計之家庭年收入所得 (3)留學生未婚者而其父母皆死亡者,為其本人之年收入所得 (4)留學生已婚者,為其與配偶合計之家庭年收入所得 (5)留學生離婚或其配偶死亡者,為其本人之年收入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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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請人可為「留學生」或「其國內配偶、三等親內之血親或姻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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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請人應另覓一人擔任保證人,借款人為留學生本人者,如以其配偶擔任保證人,則應另覓其他一人擔任保證人。保證人需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並有戶籍登記且應具完全行為能力及無不良信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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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國政府立案之高級中等學校及大專校院畢業證書影本。
(2) 留學生護照影本。
(3) 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校院博、碩士班原則同意入學證明文件、入學許可或已實際出國就讀
之在學證明文件。(該等文件為英文以外者,應由政府立案之翻譯社譯為中文。)
(4) 留學生、申請人及保證人之國民身分證影本,印章及申請日前三個月內戶籍謄本正本。
(5) 經稅捐機關核定之申請人最新全戶各類所得資料及財產查詢清單正本。
(6) 申請資格為留學生家庭年收入145萬元(含)以下者,應另檢附留學生家庭經稅捐機關核定最新全戶各類 所得資料及財產查詢清單正本。
(7) 申請資格為留學生本人及其兄弟姐妹有二人以上出國留學者,應另檢附其他兄弟姐妹出國留學在學證 明或入學許可證明文件。
(8) 留學生已出國就讀而由國內親屬申請本貸款者,應檢附入出國管理機關核發之該留學生入出國紀錄相關文件。
(9) 受領公費期間已結束,經原核派機關核准自費在國外進修者,應檢附該機關核准之證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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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博士班:最長14年(寬限期4年) 碩士班:最長8年(寬限期2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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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0.1%) +1.5%其中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每年二月一日、五月一日、八月一日、十一月一日各調整一次,加碼依各承貸銀行逾放情況每年檢討調整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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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年收入114萬(含)以下:寬限期內利息政府全額補貼
§家庭年收入114萬至120萬(含):寬限期內利息政府半額補貼
§家庭年收入120萬至145萬(含):由借款人負擔全額利息
§留學生及其兄弟姊妹有二人以上出國留學:由借款人負擔全額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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